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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19 17:03:0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财办建[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带动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0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并支持开展家政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选择部分家政服务工作基础较好的地级以上城市(见附件1)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重点支持:
  1.已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试点城市积极采用三网融合新技术,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升级技术服务系统,整合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增加加盟企业数量,扩大网络覆盖面,科学实施运营管理;尚未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试点城市高标准新建网络中心。
  2.支持一批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龙头家政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加快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培训实操教室、保洁设备、烹饪设备等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3.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型模式。
  4.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1、相关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以城市为单位制定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商贸服务司)。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和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模式,保障措施及预期效果,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城市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3、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制定并上报本省份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积极引导本地优秀企业参与试点,项目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各省份及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家政培训项目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会同商务、工会部门确定。
  (二)管理程序。
  1、制订操作方案。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方案,明确支持标准、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具体要求。于本通知下发2个月内将实施方案及项目安排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2、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确定实施方案及项目安排后,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3、项目验收。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
  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方案制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传真)
  商务部 财务司 010-65198659 65197974(传真)
  商贸服务司     010-85093780 85093782(传真)

附件:附件一试点城市名单

   附件二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附件三、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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