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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作者:五星家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19 14:24:0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关于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
创建活动的通知

热烈祝贺五星家政荣获全国百强家政企业

各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49号)精神,加快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9号)要求,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家服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及条件
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范围包括整个家庭服务业,经营主业涉及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家庭服务企业)。
(一)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条件
千户家庭服务企业是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经营规范并有一定规模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开办资金)达到一定额度。
2.具备一定的吸纳就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能对从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
3.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规范,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额处于本市同类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前列。
4.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5.有较突出的经营特色,在企业做专做精方面取得较好业绩。
(二)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条件
百强家庭服务企业是指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的大型家庭服务企业。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开办资金)达到一定额度。
2.吸纳就业能力较强,从业人员规模在全国或本省、市居前列;能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员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
3.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赢利能力较强,营业额在全国或本省、市同类家庭服务企业位居前列。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5.实现企业连锁化、网络化经营,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可予优先考虑。
(三)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根据家庭服务行业和企业发展状况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1.千户服务企业由省家服办汇总、审核和通报,报国务院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由省家服办根据各地申报推荐情况择优报国务院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核和通报。
二、创建名额
1.备选“千户百强”推荐名额:每个市推荐1-2名家百强家庭服务企业,3-5家千户家庭服务企业。
2.备选省“十强百佳”推荐名额:各市按现有家服企业从业人员规模和营业额从高到低向省家服办推荐,名额不限。省家服办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择优评选省级“十强百佳”家服企业。
三、组织领导
各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要切实加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本市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根据人社厅发〔2011〕49号通知,要求选择1-2个中心城市作为联系点,经研究确定合肥市和芜湖市作为我省与国务院家服办的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联系点。
四、几点要求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市要切实做好对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在注册登记、市场融资、连锁经营、品牌推广及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和优先扶持力度,出台有关措施,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的宣传展示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相关信息网站,做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的形象宣传和推介;要积极鼓励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示活动和评比活动,扩大企业知名度,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为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三)认真组织展板和画册制作。请各地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拟申报“百强”的家服企业撰写文字材料,拍摄、整理相关图片,积极配合做好创建活动成果展示工作。制作宣传展板、画册的文字材料以及图片(具体要求见附件)请于8月2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省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

 
西安五星家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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