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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家政服务免税注意政策“门槛”
作者:五星家政  文章来源:享受家政服务免税注意政策“门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14 10:53:40  文章录入:shaohengli  责任编辑:shaohengli

听到从事家政服务可以享受免征3年营业税的优惠,不知道门槛有多高?”近日,不少市区的家政服务公司及其员工纷纷议论这一话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在理解政策执行期限时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2011年10月1日之前和2014年9月30日之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是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二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只是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并非家政服务企业的所有收入都能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也不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以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家政服务公司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出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产品售后服务取得的收入,这些都是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

  政策明确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家政服务企业范围,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比如,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和家庭烹饪这些内容,要在家政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体现。

  如果家政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没有家政服务项目,而事实上是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内容,应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变更后30天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政策明确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一是签订劳动合同,即家政服务员要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如果家政服务员没有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不足半年,或者免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没有在家政服务企业实际上岗工作,这样的家政服务企业是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因此,家政服务企业如果还没有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足半年,应及时补签劳动合同或补续劳动合同。
 
   二是缴纳社会保险,即家政服务企业必须为家政服务员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家政服务企业要注意“按月、足额、缴纳”这3个关键词,因为家政服务企业要是没有按月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或是缴纳的社会保险低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额度,或者没有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同样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三是最低工资标准,即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家政服务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是3个关键词:通过、实际、标准,即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而且是实际支付,不得欠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与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无缘了。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家政服务的工作内容,即家政服务包括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需要特别提醒的,一是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二是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三是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营业税优惠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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