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电据哈尔滨新闻网讯本报记者黄晏君
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纠纷案件。被告哈尔滨某月嫂服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判归还员工工资。
原告孙某诉称:2007年4月26日,被告哈尔滨市某月嫂服务有限公司聘用孙某为业务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协议书。2007年8月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孙某工资2000元。后经孙某多次向被告公司索要,被告至今仍没有给付。孙某要求被告给付工资2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500元。
被告月嫂服务公司对此未作答辩。
经过审理,道里区人民法院查明,2007年4月26日,原告、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业务经理,期限3年;每月工资为2000元,通勤费每月50元,午餐费100元。2007年8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2000元欠据一份,约定2007年9月21日给付,此款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雇佣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期间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对此产生的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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