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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政服务业面临的困境
作者:cnjzz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 0:25:3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家政服务业缺乏行业管理。家政服务作为一个行业,其行业协会应该起到一定的作用。根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业管理规范(试行)》第5条的规定,其作用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并依法肩负着本行业的管理、服务、沟通、监督和建议等职责。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行业协会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我国的家政服务业协会在服务、沟通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每年组织召开的家政服务业年会,为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实体提供了交流经验、互享信息的机会。但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家政服务协会做的显然不够。这其中的原因当然有行业协会自身的问题,但缺乏可依据的法律规范应该是最主要的问题。

    从行业协会自身的问题看,面对形式多样的家政服务实体,行业协会应该对不同层次的实体进行不同方式的监督与管理,但显然其在此方面做的不够好。各地的行业协会基本没有针对不同实体形 式的不同管理办法,特别是对市场上存在的“黑中介”没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这成为该行业较为混乱的一个原因。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家政服务法律规范,甚至地方规章都非常少。这一客观情况使得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完善行业管理,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家政服务业的法律规范问题。

    2、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可否认,家政服务员是我们社会中的劳动者,她们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但却没有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不仅是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且也是我国《宪法》的要求。

    从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家政服务员的权利保护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2、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3、接收职业培训;4、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5、享受社会保障。

    但是现实的情况与理想状态却相去甚远。因为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及法律、法规的保护,家政服务员面临着客户及家政公司(或中介机构)两方 面的困难,客户及家政公司侵犯家政服务员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任意克扣工资、超时劳动、节假日工作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等等。与国际公约及我国《宪法》 的规定相比,家政服务员并没有普遍得到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别是驻家型的家政服务员,其住宿成为工作的一部分,而有的家政服务员住宿条件很差,往往被安排在客厅或储藏室住宿。另外,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时间长、休息时间短以及公共假日的报酬问题表现的也较为突出,但最严重的问题是家政服务员没有福利待遇,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这是对其 生存状况最大的威胁。

    3、政府没有发挥职能作用。与计划经济相比,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职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将无所作为。相反,政府应该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以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角色是“即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因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角色应当是“只当裁判者,不当运动 员”。要当好裁判者,就是要为市场提供安全、有效的运行环境,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要制定和执行法律。政府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承担着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的责任,而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法治建设,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家政服务业,政府的职能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家政服务业而颁布的法律或法规。根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发布的《家政服务白皮书》记载,劳动保障部对沈阳、青岛、长沙、成都四个城市1600户居民需求的调查显示,需要社会提供服务的家庭占到40%,而且家政服 务占全部社区服务需求的30%以上,也就是说,在社区1500万个可能的就业机会中,家政服务的岗位有500多万个。推而广之,在全国32个特大城市和43个大城市中,可以提供的就业机会至少在1500万个以上。目前我国的下岗职工人数众多,农村向城市的流动人口也呈上升趋势,家政服务业为她们提供了可能就业的机会,所以,家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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