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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家政雇佣合同时需注意五陷阱
作者:家政论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3 1:09:4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陷阱一:雇主单方面解约,不退已交费用。  家政服务合同

      条款内容可能有两种形式:“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或“如用户中途解约,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服务费一律不退。”“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一次性收龋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 这样的类似条款在很多家政服务合同里出现。一般情况下,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擅自解约。但从家政服务合同内容来看,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多次更换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例如对外泄漏雇主隐私、盗窃雇主财产等),雇主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陷阱二:雇主应向家政公司缴纳保证金。 家政服务合同

      很多家政服务合同里都有条款规定雇主要向家政公司缴纳保证金。具体条款内容如:“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 或“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为人民币xx元。(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由雇主在签订合同时直接交给家政公司作为家政服务员工作期限内的保证金。”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介公司都将这个条款作为理所应当的。事实上,这种协定,这既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员工制,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一定培训后根据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委派适合的服务员提供服务。依据《劳动法》,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居间人,为雇主与服务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务员)利益的条款。 

     陷阱三:服务员没有触犯刑法,雇主不得拒付聘用金。 

      条款内容:“服务员在非刑事行为的情况下,雇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这个条款看似合理,保证了家政服务员的利益,但事实上却单方面地剥夺了雇主的合同抗辩权。家政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家庭服务人员按约定提供服务,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当服务员不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时,雇主均可拒绝支付报酬,而非只有在服务员触犯刑法的情形下才能拒付。    

      陷阱四:除了意外事故外,非雇主原因换人收调换费。 家政服务合同

      具体条款内容为:“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须将家政服务员送回家政公司驻地,并办理调换等相应变更手续,当雇主同家政服务员就人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属家政公司违约;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为雇主提供人选,基于成本考虑,家政公司可从第六次选人开始收取雇主调换费200元/次。”事实上,在家政服务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员,从事约定的服务。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选不适,则属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提供合适的服务员。而 “从第六次选任开始收取家政公司调换费200元/次”,显然是家政公司将自己继续履行义务的成本转嫁给了雇主,损害了雇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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