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从去年3月始,我到某事业单位做“钟点清洁工”,每天打扫2次,约2个半小时,一周工作6天,单位按小时支付报酬,并给我办理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原口头约定做2年,现单位通知说不要我做了。请问,我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钟点工读者
读者钟点工: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你的情况,你与该单位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现单位辞退你,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钟点工